[案情]
30年前,邵女士與劉某結婚,1997年兩人用多年積蓄在余姚市區購買了一套住房,當時房產證和土地證上都只寫了劉某的名字。此后,兩人因感情破裂準備離婚,今年年初,劉某突然帶著房產證、土地證離家出走,邵女士一直無法與他取得聯系,同時擔心劉某此舉目的是為了轉移夫妻共同財產。
為此,邵女士將劉某告上法院,要求確認該房屋為夫妻共同所有,劉某應協助其辦理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的共有登記手續。經過審理,法院在劉某缺席的情況下,依法對此案作出判決,支持了邵女士的訴訟請求。
[說法]
我國《婚姻法》第十七條規定,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,除法律規定及夫妻約定外,歸夫妻共同所有。本案中,涉案房產權屬雖登記在劉某名下,但該財 產系雙方當事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,應為夫妻共有財產,邵女士請求確認涉案房屋為原、被告共同所有,以及要求被告協助其辦理共有財產登記手續的訴訟 請求合法有理,法院予以支持。
法官為此提醒,對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,如果房產登記在配偶一方名下的,另一方可以要求在房產證上“加名”,雙方可帶齊相關證件及資料,前往房產登記部門辦理相關手續。若一方不予配合,另一方可以提起民事訴訟,通過法院判決履行這一手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