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車私用,顧名思義就是拿公家的車辦自己的事。“公家的便宜不占白不占,占了也白占”,在此思想作祟下,很多“公家人”拿公家的錢大肆揮霍,警車接送子女上學、軍車玩賞景區,甚至公務車開進殯儀館,都曾時有曝出。以至于有人戲言當今的公車使用變成了“三三制”,即辦公事占三分之一,領導干部及親屬私用占三分之一,司機私用占三分之一。慶幸的是,隨著八項規定的出臺,此等現象已明顯得到改善但也不徹底。
要根治這種特權思想,無疑需要制度發力。公車私用無外乎兩個因素,一個是人,一個是車。其實,管車好管,可以靠技術手段,但管住用車的人就難了,因為人是活的,并和部門利益糾結在一起,只有完善的制度方能予以“硬約束”。然遍觀我們現有的公車治理規章制度,雖然不少,但效力尚有待提高。“如果僅僅是在條文上禁止公車用于非公務用途,但對如果有人私用了應該如何懲戒則規定得不夠明確”,那么最終仍會流于形式。
制度約束之外,各種監督也不可或缺。一個現實狀況,“那就是近年來對于公車私用的治理,大多依靠政府部門內部的自我監督,但現實是,政府部門內部的很多人都是現有公車制度的受益者。”囿于自身權限不敢制約,再加上擋不住同僚之情,這種既當“運動員又當裁判員”的“自娛自樂”,顯然并不能起到遏制“車輪上的腐敗”之現實效用。如今要破此怪圈,相關部門無疑要敢于將“家丑外揚”,主動邀請媒體與群眾來參與監督。
第一,要制度管人。
反腐倡廉講了多年,但是公務用車上的不正之風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,原因就在于僅是嘴上說說,“禁止”、“不準”的要求提了不少,而沒有可操作的規章制度。反腐倡廉不能只是思想教育,也不能只是查處案件,最重要的是要建立起一種機制,要制度管人,要建立一套便利、管用、有約束力的機制和制度,做到具體化、可操作化。有了制度,就能保證反腐倡廉的長期性和穩定性,使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,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,實現標本兼治。
第二,徹底取消公車。
筆者以為,要能夠徹底改革公車而不留下腐敗的隱患,最根本的辦法就是要從源頭上解決造成公車腐敗產生的原因。因此,要推行有效的公車改革,唯一的辦法,就是實行除了極少數的人,按照國家規定的因工作的特殊需要,必須配備公車外,應該要讓整個社會盡量看不到姓“公”的車了。如果真正的能夠這樣做的話,那么,這也就無所謂“公車”腐敗的問題了。
第三,給公車上特殊的牌照,并且將改革上升到法律層面。
根治車輪下的腐敗問題,從長遠利益看,必須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加以重視才行。同時還可以采取鼓勵群眾監督,獎勵有效舉報等措施。